(施工总承包特、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初审;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二、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核准)
一、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十三条 2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 3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 4、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第87号令)
二、条件:符合建设部《关于印发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〉的通知》(建建[2001]82号)的要求
三、数量:无限制
四、申报材料:
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,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:
(一)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; 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; (三)企业章程; (四)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、财务、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、职称证书、身份证; (五)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、身份证; (六)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; (七)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、资料。
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,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,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:
(一)企业原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 (二)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; (三)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、安全评估资料。
五、程序
1、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,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; 2、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,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;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,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; 3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; 4、对初审的,签署意见后,报建设部;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,核发资质证书;对不予许可的,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; 6、送达证书或决定书。 7、对准予许可的,在江苏建设信息网《行政许可公告栏》公告许可决定。
六、办理期限:
施工总承包特级、一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初审自受理之日起,二十个工作日审查完毕;
施工总承包、专业承包二、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,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。
|